14级毕业班班主任、毕业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290号等文件关于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
云南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多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二、申请材料
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纸质、电子(学校留存一份、人社部门留存一份)。
(一)有本人签名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登记表Excel附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保山市农业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姓名、班级、开户银行“如:农行兰城分理处”、个人手机号等)。
(二)按“就业援助类别”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A类):
(1)提供申请人户口册复印件。
(2)申请人就读高校期间直系亲属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完整的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就读高校期间其直系亲属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格式见附件1);
2.3个藏区县(德钦、维西、香格里拉)(B类);8个少数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C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双面)为准。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D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享受国家助学贷款(E类):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生源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格式见附件2)
符合以上条件的2017届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符合多项条件的,以准备材料为简洁、方便为先,比如有贷款合同复印件者,无需开具低保家庭证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清晰可见。
三、工作程序
各系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我校2017届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系部各班级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和材料准备,各系部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申请表(见附件4)及申请材料汇总材料于5月20日下午5:00前临床医学系学生管理科张晓云老师,由系部将报送学校招就办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后,报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经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7月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个人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职责
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该项补贴工作。
五、监督与保障
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毕业生记录记入本人档案。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学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省教育厅:0871—65141284、6515762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3630603。
省财政厅:0871—63644150。
保山中医专招生就业处:0875-2162986
不明事宜可咨询:
临床系:张晓云老师13577501501
招生就业指导处:杨老师:13577587676、高力15087532541
保山中医专临床医学系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